市场监管看山东|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来源:齐鲁网     时间: 2024-05-22 18:25:05     


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22日讯 (山东经济广播记者顾震宇)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桓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桓台齐桓海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加装作弊装置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4年3月15日,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桓台齐桓海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加装作弊装置破坏燃油加油机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燃油加油机2台及相关设备、罚没款292.84万元的行政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淄博市市场监管局与桓台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桓台齐桓海化油品销售有限公司使用计量器具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更换加油机主板、安装插件程序等方法实施加油机“作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山东省计量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桓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作弊手段隐蔽性强,现场查获难度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与公安、税务、商务等部门信息共享,集中执法力量,对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兰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沂高新区众合爆品供应链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4月,兰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临沂高新区众合爆品供应链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举报,兰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城区两家商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奥妙”“碧浪”洗衣液60余箱,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并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被检查商户所销售的该批洗衣液进货地点为临沂高新区众合爆品供应链中心,执法人员经指定管辖授权,在临沂高新区众合爆品供应链中心仓库现场发现“奥妙”“碧浪”洗衣液、“舒肤佳”沐浴露、“海飞丝”洗发水等280余箱,该经营单位负责人无法提供上述待售产品的商标注册、授权或相关许可使用等手续,经相关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商品均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当事人销售涉嫌侵权商品4000余箱,市值7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兰陵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商标,侵害了商标持有人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假冒注册商标数量多、案值大,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的查处,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三、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9日,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没款29.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龙口市市场监管局对烟台优美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鱿鱼仔、鱿鱼丝产品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龙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重视食品添加剂的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添加剂滥用问题,切实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两个责任”,督促企业守法合规生产经营,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四、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某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案

2023年12月14日,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许某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鞋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现场存有“耐克”运动鞋1485双及“卡骆驰”拖鞋1967双,经“耐克”、“卡骆驰”商标权利人的代理人鉴别,涉案产品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因该案涉案货值金额6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等相关规定,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标是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一种标志,不法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用非法手段排挤其他合法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打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在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朐县宏润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案

2024年1月24日,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朐县宏润加油站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加油枪主板、罚没款30.44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线索,潍坊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朐县宏润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3台加油枪主板有改动痕迹且主板标注日期晚于加油机制造日期。经查,当事人对涉案加油枪主板进行改动并增加了计量作弊功能,且使用上述加油枪对外销售成品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潍坊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油站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加油机计量作弊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本案执法人员通过“全方位排查+多方鉴定”的模式,全面收集违法证据,及时有效查处违法行为,震慑违法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消费环境。

六、高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赵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牛肚案

2024年2月19日,高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赵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牛肚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举报,高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赵某的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牛肚1000余公斤,货值金额9.97万元,执法人员对上述牛肚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牛肚铝残留量超标,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且检出甲醛,属于食品中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高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肉类食品是人体蛋白质的主要来源之一,肉类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未经检验检疫、重金属超标等不合格肉制品可能导致疾病隐患,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肉类食品违法行为,坚决筑牢食品安全底线。

七、莱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莱西市福海堂美容养生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12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对莱西市福海堂美容养生院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举报,莱西市市场监管局对莱西市福海堂美容养生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权利,在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方面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莱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中,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和解除格式合同的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八、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嘉润德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案

2024年1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嘉润德能源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对青岛嘉润德能源有限公司的充装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许可到期后,在未重新取得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充装气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小型餐馆和村镇居民生活中占有重要位置。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盯紧苗头隐患,全面排查风险,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遏制违法充装行为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九、东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平县海晨农资服务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壮壮”复混肥料案

2024年4月7日,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平县海晨农资服务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壮壮”复混肥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6.4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投诉,东平县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人家中的“壮壮”复混肥料进行检查并抽检。经检验,该批复混肥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给投诉人的11吨“壮壮”复混肥料货值金额为2.71万元,当事人将全部货款退还了投诉人。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现存的15吨“壮壮”复混肥料货值金额为3.7万元,尚未销售。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壮壮”复混肥料货值金额总计6.41万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东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不法分子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严重扰乱农资市场,侵害农民权益,影响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劣质肥料,净化市场环境,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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