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构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了创业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管理制度、符合技术标准的培训场地和设备设施、合格的讲师队伍以及后续指导服务的管理团队等。符合条件的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机构进入和退出机制。
在组织实施方面,《办法》明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不同创业阶段和业态,分级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同时,《办法》要求各市自主选择或开发符合要求的创业培训项目,按照分级分类纳入相应级类,进行编码管理。
在教学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督促创业培训机构按照所选教程技术标准和教学计划,做好培训工作。创业培训机构应组织讲师对学员信息筛选并进行分析,设计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和计划,并进行教学评估。培训结束后,机构还需对学员创业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创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力度,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教育、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