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房产被拍卖,强制执行,青州老赖终腾房
来源:青州新闻网 时间: 2017-12-25 10:10:13
青州一企业老板刘某为扩大经营以自己的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贷款无法偿还后,其抵押的房产被拍卖。买家马某拍得房产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刘某以该房产为自己的唯一住房为由,拒不搬出。19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法院认为,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此执行案中,该房产并不涉及金钱债权,而仅仅是产权交付,遂对该房产进行了强制执行。
2010年,刘某创立了一家独资经营的食品公司,经过两年的经营,公司发展成为拥有职工上百人、年利润数百万元的龙头企业,在当地颇有名气。自2013年开始,刘某为扩大经营而多方筹资,银行贷款是其渠道之一。然而,筹资越多,也就意味着背负的债务越多,经营的风险和隐患越大。
2014年夏,刘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一年,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按月还息,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月偿还利息,即构成违约。刘某以其名下一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刘某提供抵押的房产位于城郊,面积200多平米,是一套商住一体的楼房。就是这套楼房,引起了一场旷日持久的风波。
刚开始,刘某还按月支付利息,后来便不了了之,而在借款到期后,本金也是分文未还。于是,银行起诉了刘某,要求其还本付息。也是从这一年开始,李某的厄运开始了,除了银行,还有民间借贷的放贷户、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债主纷纷找上门来。2015年初,法院对刘某金融借款纠纷案作出判决:一、刘某归还银行借款本息60万余元,二、银行对刘某所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格享有优先受偿权。后因刘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经由银行申请,本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而执行的对象便是刘某所抵押的那套房产。
当年秋季,法院委托拍卖公司对刘某的房产进行拍卖,最终马某以66万元的价格竞得,法院随后裁定,将被执行人刘某的上述房产归买受人马某所有,马某可持本裁定到相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是,马某想要实际获得该套房产,却并不容易。
竞得房产后,马某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成为该套房产的房主,而实际上,他却只是名义上的房主,马某多次与其交涉,但刘某夫妇并不理睬法院的裁判结果,仍鸠占鹊巢,赖着不走。在不知情的人看来,房还是原来的房,人还是原来的人,一切还是原来的样子。
马某不甘让拍得的房子成为空中楼阁,于2016年7月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夫妇立即腾房搬离,而刘某夫妇辩称,涉案房产系其家庭的唯一住房,马某不能取得该套房产的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经拍卖竞拍程序买到涉案房产,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已合法取得房屋产权,刘某夫妇知悉后,应腾空房屋并立即搬走,刘某夫妇提出涉案房产系其唯一住房因而马某不能取得房产的主张,既未提交证据,也无法律依据,因而不予支持。2017年1月,法院判决,刘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所占房产并交付马某。
判决生效后,刘某夫妇拒不履行腾房义务,仍长期霸占所有权已转归马某的房产,法院随即发布了执行通知和执行公告,但两人仍无动于衷。在今年夏季开展的“百日执行攻坚”专项行动中,法院把腾房倒地作为执行的重点板块,执行法官多次上门释法,要求刘某夫妇腾房,并讲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但刘某夫妇依旧我行我素,执行法官向两人送达了限期迁出的最后通牒。看到法院执行的决心和力度,刘某夫妇终于服软,将房屋腾空并将房屋钥匙交付马某。
法院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强制腾房类案件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被执行房屋系唯一住房为由而拒绝迁出的情形。但是,并非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对于的房屋,不管是不是一套房,只要设定了抵押,就表明对这个房产可能被执行有充分的风险预料。在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作出必要的安置,留出一定的宽限期以后,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此外,如果执行就是要将被申请执行人居住的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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