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政府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青州新闻网 时间: 2019-01-29 09:12:08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2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1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确保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经青州市政府第三十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北至原胶济铁路线,南至凤凰山路,西至驼山路,东至昭德路为限制燃放区域。顺时针方向为原胶济铁路线-昭德北路-昭德南路-凤凰山东路-凤凰山西路-驼山南路-驼山北路。限制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
二、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处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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