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州新闻网 时间: 2017-02-16 16:07:14
为进一步加强对微信公众账号的内容管理,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微信公众账号集中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时间
集中备案时间:2017年2月16日至3月10日。
二、备案对象
全市所有微信公众账号。符合以下其中一条的均在此次备案范围内: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青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的(未开设的单位暂不用备案);
2、微信公众账号名称包含本市区域名称(别称)或具有其他显著本地特征的;
3、所发布内容以青州信息为主的;
4、微信公众账号注册人或机构属地在本市范围的。
三、所需材料
1、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青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开设微信公众账号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微信公众账号备案单位或个人填报《青州市微信公众账号备案表》(后附)一式两份。
四、有关事项
1、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驻青各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微信公众账号备案请到市网络文化管理办公室(市级机关办公大楼423房间)办理。
2、本次集中备案登记结束后,今后凡新开设的微信公众帐号应在3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3、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备案的微信公众账号一律视为违规,市网络文化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对不服从管理、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账号。
备案工作联系电话:0536-3822892
青州市微信公众账号备案表
备案号: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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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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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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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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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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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主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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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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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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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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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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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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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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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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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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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功能、发布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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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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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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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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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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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类型一栏填写“订阅号”或“服务号”,认证信息一栏未认证填“否”;
2、主办主体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向主管单位申请报备。
青州市网络文化管理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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