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梁某豪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到贩卖假币的人员陈某(已判决),二人共谋由陈某提供原料、工具,梁某豪使用彩色打印机伪造面值20元、100元的人民币。陈某先是通过微信联系某公司购买了制造假人民币的防伪纸张,又网购了专业墨水,分别快递给梁某豪提供的收货地址,由梁某豪伪造人民币。之后陈某通知其两个同伙(均另案处理)分别前往约定地点江西省瑞金市会昌北高速收费站附近的某风景区与梁某豪见面,以1.3万元的价格收购了梁某豪伪造的假币,面额共计2869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梁某豪家中搜出一张100元面额及两张20元面额的假币。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豪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梁某豪系从犯,法院认为,梁某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虽然相对较小,但未达到区分主从犯的程度,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梁某豪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认为,伪造货币侵害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人梁某豪的违法所得13000元,追缴后予以没收。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