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一贷款人去世,担保人不还钱被拘
来源:青州新闻网 时间: 2018-12-13 08:51:11
贷款人不幸去世,贷款担保人只愿赔偿部分本钱后就此结账,结果因不履行法院判决而被处以司法拘留。
12月11日,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将此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那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具有偿付能力的担保人必须偿还债务。 2008年1月,青州某银行与张某炳、张某林、张某众、郝某林、郝某明签订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五人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作为共同保证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及期间内就连续发生的债权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即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张某炳与同年3月向银行贷款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半。贷款使用期限届满时,张某炳已将借期内的利息全部付清,但贷款本金3万元及逾期利息未作偿还。
2009年7月,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某炳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并由张某林、张某众、郝某林、郝某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因五被告一直未履行清偿义务,银行遂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本案被终止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时,张某炳已经死亡。本案恢复执行后,在双方协商时,被执行人张某众和郝某林见张某炳已死,表示只愿意每人清偿6千元,银行不同意。由于张某众和郝某林具备偿还贷款额能力,而拒不还钱,法院对两人进行了司法拘留。 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在债务人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没有将此作为免除保证责任的事由,那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张某众和郝某林能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执行案正在进一步处理当中。(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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